纳税人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折价销售商品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也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故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