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采购合同诉讼,法院判决公司付给供应商公司材料款,但供应商不给开发票,公司可以凭判决书列支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供应商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判决书不能替代发票的作用,供应商在经营存续期间,应该索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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