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家建筑企业,省内跨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部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浙江省内另一市设立的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果未在施工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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