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成立,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甲公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剥离了一部分资产及业务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原甲公司继续存续,请问分立后存续的甲公司还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分立后存续的甲公司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看分立后该企业是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该企业需要向当地高企认定机构提交资料并审核,如果审核后仍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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