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结:1、境外所得还原含税所得,2、还原后的境外所得调整成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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