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企业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2、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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