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以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那么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政策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此政策关键词“该”体现了投资额与转让收入对应的是同一被投资企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各项目间不可以互抵。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了则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三)项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