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能作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由此可知“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否满足下面两点:第一、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二、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如果满足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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