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A将其持有的国内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但A一直未收到股权转让的价款,请问,A是否等款收到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不以收到转让价款作为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所以股权转让方应及时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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