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外部请了一位高级讲师给企业员工培训,公司与讲师签署的是劳务合同,授课费10000元,培训时间1天,培训结束后公司支付课酬费并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来发现此笔支出符合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错了。那么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会并入综合所得,企业还有必要更正申报吗?

需要更正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虽然都是综合所得,但是计税依据不一样。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的收入额是10000元,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收入额是10000*(1-20%),两种申报方式差了20%的费用。所以错误的申报会造成该讲师个税多缴,理应更正申报。
如果不更正申报,该讲师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申报错误可能会“申诉”,造成企业的涉税风险。


注意:此处讲师授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上述收入额计算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请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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