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安徽省为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起,对安徽省残疾人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备注:残疾人本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适用上述减免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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