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及运营阶段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1、缴费阶段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运营阶段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例】 马鞍山市某公司员工林某2018年1月工资20000元,若其按2%缴付企业年金6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4%缴付企业年金8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763.48元,超出的36.52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马鞍山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763.48元(76348÷12×3×4%=763.48元)]。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二、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