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公司向编剧支付剧本使用费,应按照何种税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 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因此,向编剧支付剧本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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