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按照“自然人”是投资人还是非投资人的身份以及企业的不同性质,分情况按如下处理:

一、投资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

1、投资人从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其他企业中借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依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非投资人)向企业借款

1、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借款不是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个人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正常列入往来,不属于个人所得性质,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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