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需要,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发给员工工作期间使用,公司发放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1、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发给员工工作期间使用,该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费,一般计入管理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说。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0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发放的疫情防护用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备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0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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