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仲裁,被判赔款给个人。但企业支付赔款时员工已辞职,企业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虽然仲裁判决属于劳动法上的赔偿规定,但该笔款项实质上属于个人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赔偿,企业应按照应按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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