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税扣缴义务人是分包方还是总包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农民工的工作由分包方进行考核,工资数额由分包方确定,总承包方只是工资代发的单位,分包方仍然是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三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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