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进行房产交易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征税的,按什么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安徽税务12366答复,合肥地区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按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省市地区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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