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所用的单证是否需要留存备案?

一、基本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违规货物适用的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虚假、伪造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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