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
个人所得税

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同分红)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一、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如下: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综上,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股东消费后将票据交给企业报销,如果被认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笔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支出也需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财产性支出方面,不论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笔支出都需要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长期,指的是超过借款当年的纳税年度,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一年内。


三、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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