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提供应税销售行为,能否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


根据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可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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