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什么?

根据(合财社〔2016〕448号)规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各地征期有差异,具体咨询当地征管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6〕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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