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者退还?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交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递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