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本规定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构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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