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9年发生的标书费1000元已在当年入账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发票,2020年2月经业务人员催要取得发票,发票日期是2020年2月的,这1000元标书费能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吗?

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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