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负担利息部分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融资租赁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将利息部分的增值税,作为首付租金,提前支付给对方,承租方对于支出的该笔利息税金,该如何做账? 应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呢?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不构成资产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承租方提前支付的利息或利息税金,实际上就是提前支付的融资利息,类似于资金借贷业务中的“砍头息”,会导致资金使用方的实际利率升高承租方在实际提前支付时,应直接冲减金额负债。 1.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说明:提前支付的利息增值税,其实也是租金的一部分 3.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说明:由于存在提前支付利息的情况,实际利率会高于签约利率,需要重新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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