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或事项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应用指南》第 22 段列举了被审计单位的某些安排的示例,这些安排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包括: (1)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2)按照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向特定机构或人员提供服务的安排; (3)担保和被担保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可能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一)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 1.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曾经与被审计单位或其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网站地址或其 IP 地址、邮箱域名等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被审计单位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标的与交易对方或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范围不相关。 7.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使后者能够对前者施加重大影响,但从形式上看两者不构成关联方。 8.被审计单位仅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极其有限的与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相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通过互联网也难以检索到相关信息。 9.交易对方长期拖欠被审计单位的款项,但被审计单位仍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10.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异常重要的客户或供应商。 (二)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1.交易金额重大,或为被审计单位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发生频次较少且交易时间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商业条款与其他客户或供应商明显不同。例如,对其他供应商采用票据结算方式,而对某一新增供应商采用现金交易,或者采用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进行结算。 4.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或收款人与采购合同、发票所显示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 5.与自然人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非常规交易。 6.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 7.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的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8.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9.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条款明显不符,例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或者,商品发运目的地为关联方营业场所所在地,而非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10.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1.不合常理且对财务指标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大额政府补助,如补助款项用途不明、未附有任何条件的补助,其真正来源可能是关联方。 12.交易涉及在没有被审计单位帮助的情况下不具备物质基础或财务能力完成交易的第三方。 13.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担保或被审计单位为之提供担保。 14.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3年)》(会协〔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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