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一)关联方交易是真实的,但管理层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确认、计量和披露 例如,被审计单位每月初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资金并在月末收回,但在银行日记账与往来账中均不进行记录,亦未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从而实现关联方长期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资金的目的。 又如,为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这一事实,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这类交易通常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二)利用第三方隐瞒关联方交易 例如,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和特定的第三方签署背后协议,由被审计单位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发放委托贷款,然后第三方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导致关联方长期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又如,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劳务,但向关联方开具劳务发票,每月末由关联方向第三方支付款项,隐瞒了关联方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费用的事实。 (三)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但未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完整披露 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的,但未披露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与公平交易中的其他条款或条件存在显著不同。 (四)与关联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 例如,为实现业绩增长目的,被审计单位与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关联方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通过转移存货的存放地点的形式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虚增营业收入。 又如,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签订虚假的设备采购合同,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关联方支付采购款,但长期不进行结算,年末以合同终止为由收回预付款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不进行相关披露或披露该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隐瞒了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关联方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 再如,被审计单位分别在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两家公司,并能够对其实施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将这两家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被审计单位有意隐瞒其与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其原因是受业绩压力影响,被审计单位在年末利用采购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原材料入库验收单等,要求采购环节的公司将原材料转移储存到被审计单位并向其支付材料采购款;同时,被审计单位利用销售环节的公司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产成品出库单和货运记录等,将自身产品转移储存到销售环节的公司并向其收取销售款。通过与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直接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公司进行串通,被审计单位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均有了真实的货物流转和资金流转,并为被审计单位带来大额利润。为避免将在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抵销虚假交易产生的利润,被审计单位有意不在财务报表披露其与采购和销售环节设立的公司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3年)》(会协〔2013〕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