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
超过扣除限额

企业的福利费有部分未取得发票,并且总额还超过扣除限额,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填报?

对于福利费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部分,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增填报。同时,福利费总额减去调增部分后的余额,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中填列,确保已支付部分正确反映。

首先对福利费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七)其他里填报,进行纳税调增。 然后对福利费总额减去已纳税调增部分的金额,余额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填列,实际发生额填列前述账载金额部分福利费在汇算清缴前已经实际支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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