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
税前扣除

A、B两家企业共同向政府部门申请某项资质认证,A支付评估费8万元,按约定各承担6万和2万,B企业2万可以以分割单作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政府部门开具8万元财政票据给A企业,A企业以财政票据和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6万元),B企业仅以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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