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
进项转出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增值税进项转出在哪期申报表填写(当期转出还是追溯转出)?填写在哪个表中?

异常凭证是个过渡状态,本质上是可疑凭证(可能是虚开发票,也可能是合规发票),所以异常凭证只在“通知当期”作进项税转出,没有滞纳金,不具有处罚性质。

(1)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且按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转出,于次月(季)按期申报。

比如2025年5月收到税务通知2023年的某张发票属于异常凭证,此时应该在2025年6月申报增值税时(所属期2025年5月)做进项税转出。

(2)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注意异常凭证与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差异:异常凭证是个过渡状态,本质上是可疑凭证(可能是虚开发票,也可能是合规发票),所以异常凭证只在“通知当期”作进项税转出,没有滞纳金,不具有处罚性质;但如果取得虚开发票(官方已定性虚开)应该追溯至该发票“抵扣时”转出,会产生滞纳金,具有处罚性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税总发〔2020〕4 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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