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
无法补开、换开
外部凭证

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怎么处理?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时,可凭无法补换凭证原因证明、相关业务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必备)及其他辅助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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