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未取得发票
支出真实
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购买的货物未取得发票但是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若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但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补开、换开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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