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
变更
申报承诺制
资料

公司经营场所变更了,不适合申报承诺制情况下,变更要提交什么资料?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自有建筑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属于租赁建筑物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复印件;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自有建筑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属于租赁建筑物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无偿使用他人建筑物的,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说明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租赁宾馆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宾馆的营业执照以及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在合法有效期内)复印件; (五)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以及市场(商场)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建筑物的,提交加盖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七)属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提交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所属部门出具的载明建筑物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同意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文件。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竣工验收文件、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或由相关单位出具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注〔2025〕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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