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
材料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无法通过信息验证核实等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无法通过信息验证核实等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除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有关材料。 对于上述的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解释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本栋建筑内其他业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有异议的应由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解读】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3.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注〔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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