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退税2025年7号公告中,留抵退税中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无需调整。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至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80%(=1600÷2000×100%),无需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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