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
划转办公用房
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指令划转办公用房是否要交税?具体情形有哪些?能否开具发票?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

属于免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之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具体情形包括: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三)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登记主体名下。 无需开具发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第一条 2.福建财政公众号 2024年09月30日 19:25 福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 涉税常见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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