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
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法下,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用于哪些情形下,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一般计税下,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五种情形下混用时,混用期间相应的进项逐年调整。不超过500万的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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