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根据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也就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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