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12-31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0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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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0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全文废止。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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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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