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深市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便于市场参与各方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在深交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
三、存托人办理存托凭证相关初始登记业务,应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存托凭证发行登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五、本指南中涉及“股”、“股份”、“股本”等表述,均指存托凭证,特别注明为境外基础证券的除外。
六、本指南所涉业务的公告事宜,须由存托人及时联系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章 账户
一、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
二、结算参与人使用深市A股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存托凭证业务与本公司的证券交收,使用深市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存托凭证业务与本公司的资金交收。
第三章 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资金结算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第三章主承销商工作指南”、“第四章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第五章网下投资者工作指南”和“第六章结算银行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办理。
二、公开增发资金结算公开增发存托凭证,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股票公开增发业务的资金结算”章节办理。
第四章 初始登记
一、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业务,相关办理流程如下:
1、签署协议
存托人应在深交所配发证券代码后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并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及补充协议、《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均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材料
T+5日前(T日为申购日,下同),存托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存托协议;
(2)《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书》;
(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存托凭证发行的核准文件;
(4)承销协议;
(5)发行公告;
(6)存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缴纳份额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存托人出具《证券发行登记费付款通知》及《信息查询服务费付款通知》。存托人需按通知要求,及时将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开具发票并以邮寄等方式交付给存托人。
4、确认存托凭证份额登记数据
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的份额依数据来源分为三类,分别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份额(以下称网上发行份额)、通过深交所EIPO平台发行的份额(以下称网下发行份额)以及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理的余股。
(1)网上发行份额
对于网上发行的份额,本公司于T+4日后(包括T+4日)直接根据发行认购结果将份额登记到持有人名下,投资者可通过提交申购申请的托管机构查询份额认购结果。
(2)网下发行份额
对于网下发行的份额,本公司于T+4日后(包括T+4日)对主承销商通过EIPO平台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进行检查:如托管单元数据有误,则主承销商、存托人和配售对象应分别向本公司出具《网下配售对象托管单元更正申请表》,予以更正;如数据检查无误,本公司则出具《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存托人和主承销商须认真核对《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中的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持有证券数量、托管单元等信息与其申报信息是否一致:如申报清单信息无误,则存托人在《关于网下配售份额登记申报明细的确认书》上填妥网下配售份额登记相关情况并加盖存托人公章后交回本公司;如申报清单信息有误,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材料对份额登记数据予以更正。
经存托人签章确认的《关于网下配售份额登记申报明细的确认书》为本公司网下发行份额登记的依据。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份额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存托人和主承销商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理的余股
存托人需填写及提交《存托凭证发行余股登记申请表》,并在份额登记数据模板中填报余股登记数据,并对本公司据此出具的《证券发行登记申报明细清单》进行盖章确认。
5、领取证券登记结果文件
本公司完成份额登记、限售(如有)等工作,向存托人出具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证明;
(2)股本结构表;
(2)股本结构表;
(3)前10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4)经本公司签章的《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5)发行人E通道用户数字证书。
存托人领取上述材料后,可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存托凭证上市事宜。
二、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初始登记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业务可由存托人通过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申请办理。存托人应对其通过发行人E通道实施的行为及提交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业务的办理流程等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办理。
第五章 变更登记
一、交易过户存托凭证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本公司根据相关交收结果办理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二、非交易过户因协议转让、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投资者证券划转等情形涉及的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办理。
三、协助执法执法机关办理存托凭证查询、冻结和强制过户的,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四、转托管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存托凭证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相关流程参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办理。
五、质押本公司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结算和风险管理
一、基本原则存托凭证结算的基本原则与A股一致,本公司根据法人结算与分级结算的基本原则于T+0日办理证券的交收、于T+1日办理资金的交收。
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存托凭证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担保交收结算服务。
二、结算参与人业务(一)结算账户
1、证券交收账户
结算参与人使用深市A股证券交收账户作为存托凭证业务的证券交收账户。
2、资金交收账户
结算参与人使用深市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作为存托凭证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
(二)交易单元和结算路径管理
存托凭证的清算交收沿用A股结算路径。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等相关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三、清算交收存托凭证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安排比照A股,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四、存托服务费收取若存托人委托我公司代其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本公司将根据存托人的委托,按如下方案执行:
(一)计费起止日
计算存托服务费的起始日为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后的上市首日,截止日为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
(二)计费基础
以投资者证券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托管在各托管单元的存托凭证份数为计费基础。
(三)计算公式
T日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每个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T-1日日终托管在该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天数×该存托凭证每日费率
其中:
(1)T-1日、T日均为交易日;
(2)托管天数为T-1日与T日间隔的自然日天数(含T-1日当天,不含T日当天);
(3)存托凭证每日费率单位为:人民币元/天/份,最多可保留9位小数;
(4)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存托服务费,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对于T-1日日终未托管的存托凭证,T日不计算该部分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
例如,存托人确定的某存托凭证的日费率为0.000082192元/天/份(10.03/365),对于该只存托凭证,投资者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交易日)日终托管于A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10000份,托管于B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5000份,那么对于9月7日(周五,交易日),10.03/365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A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82元,应向B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41元。
若该投资者证券账户9月7日日终托管于A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8000份,托管于B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3000份,那么对于9月10日(周一,交易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A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1.97元,应向B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0.74元。
(四)费用扣收流程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T日)按以下业务流程滚动进行扣费处理:
(1)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T-1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各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自然日天数等(参见“(三)计算公式”)计算T日当天投资者应缴纳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缴数据;
(2)T日日终结算后,本公司通过资金明细库(SJSMX2.DBF)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应缴存托服务费的明细清算数据,并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3)T+1日,结算参与人根据T日清算数据向投资者扣收存托服务费;
(4)T+1日上午8:30前,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减相应存托服务费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补足资金,确保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最终交收时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当日其他业务的资金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五)费用结转与发票
本公司按月向存托人结转代为收取的存托凭证服务费。
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数据,供存托人根据收费数据向结算参与人开具发票。
五、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在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导致资金交收违约的,后续业务处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在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导致违约的,后续业务处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多边净额结算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司行为
一、权益分派存托凭证的权益分派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人提交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时,需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公告的存托凭证权益分派方案;
(2)退款银行账户说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存托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实施公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存托凭证权益分派业务的办理流程等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指南》办理。
二、配股业务存托凭证的配股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办理流程等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配股登记业务指南》办理。
第八章 限售份额管理
本章所指限售份额为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形产生的存托凭证限售份额。限售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存托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份额解除限售业务。
存托凭证限售份额解除限售业务的办理流程等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办理。
第九章 退出登记
存托凭证在深交所终止上市后,本公司不再为该存托凭证提供深交所市场登记服务,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业务。
(一)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
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应在存托凭证摘牌日前向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1)存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签署资料移交备忘录,办理移交手续
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与存托人签署资料移交备忘录并办理退出登记资料移交手续。本公司向存托人移交以下资料:
(1)证券持有人名册;
(2)股本结构表;
(3)证券冻结明细表;
(4)司法冻结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3、接收本公司相关通知
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存托凭证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并向存托人发送《关于终止为××存托凭证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二)注意事项1、关于滞留红利的退款
存托人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红利,如有因为投资者存托凭证份额冻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者的,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滞留红利的申请。本公司根据申请将滞留红利退还至存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关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出登记的情形
存托人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存托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存托人完成退出登记。
第十章 信息服务
一、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本公司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相关业务参考该细则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托凭证份额持有及变更情况查询发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等监管规则明确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认可的情形的,存托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存托凭证份额持有及变更情况查询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办理流程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办理。
三、证券查询投资者申请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办理流程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一、业务申请表单本业务指南第四章(初始登记)、第七章(公司行为)和第八章(限售份额管理)中涉及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可从本公司网站获取(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二、业务收费标准本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收费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对于涉及存托人的收费项目,若存托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确认在本公司统一用户管理系统填报增值税发票信息。本公司将在相关业务完成后向存托人寄送发票,请存托人注意查收。
三、数据接口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接口参照A股执行,仍使用深市现有的接口规范,具体参见《深市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V5.1)》(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深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