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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3-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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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承销保荐子公司反馈意见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承销保荐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补充说明中邮证券现有投行业务、人员管控安排,以及设立子公司后,投行业务管控链条变长,相关管控安排补充和调整情况,特别是异地团队的管控安排。

二、设立投行子公司后,子公司成为独立于母公司的主体,且资本实力总体较弱,开展包销或者协同母公司资源服务客户的能力可能削弱,请中邮证券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论证设立承销保荐子公司的必要性,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安排。

三、根据拟设承销保荐子公司的章程,子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需要,设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设置副总经理岗位,请公司补充说明相关考虑。此外,拟任子公司高管人员如有调整,请补充更新。

四、请补充提供中邮证券将承销保荐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具体举措,并相应完善相关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五、请补充更新测算中邮证券设立承销保荐子公司后相关风控指标情况,以及拟设承销保荐子公司预计风险控制指标。

六、请公司补充说明地方政府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情况、开展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的要求; 补充说明保留在母公司的相关承销业务如何确保与子公司执行“同类业务、同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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