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甬证发〔2021〕9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5〕5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四、你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五、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