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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及你们报送的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1,174,904,765股股份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
二、你们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