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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海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04,489,404股股份、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26,983,180股股份、向上海闪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4,514,183股股份、向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6,623,551股股份、向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7,425,618股股份、向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发行17,369,55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二、同意你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0,500万元的注册申请。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