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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进行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开展QDII业务“将积极推动与股东层面在客户资源、研究支持、技术平台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外资机构在跨境金融领域的天然优势”。请你公司就与股东层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如何发挥股东优势促进QDII业务开展进行补充说明。
二、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最近一个季度末的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条件。我们关注到,截至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低于200亿元,请你公司就是否能持续符合上述规定进行补充论证。
三、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QDII业务汇报路径为部门负责人、投资总监(或首席投资官)、投资业务分管高管(总经理)。我们关注到,你公司符合《试行规定》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条件的人员为量化及多资产投资部、权益投资部负责人。考虑到你公司固收投资部也将开展QDII业务,请说明你公司固收条线QDII业务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