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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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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未披露发行对象扬州市龙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也未披露本次发行股东资格是否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复。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等信息;(2)是否取得有关监管部门对股东资格的批复;(3)申请人在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与申请人在册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在册股东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3日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截至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其所持申请人股份尚未办理股份承继手续。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的注销背景及原因;(2)截至目前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所持申请人股份的承继情况;(3)扬州海川船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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