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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显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但申请人未披露股权登记日的确定方法,相关中介机构未就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的股权登记日的确定方法。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在册股东(除公司原有做市商外)自股东大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自愿锁定配售股份6个月的承诺。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股份限售是否为强制性要求,是否为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前置条件;(2)目前已经提交承诺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就本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