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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0-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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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9月9日,我会向你公司发出书面反馈意见。9月27日,你公司报送了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新线中视报告期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补充披露其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资金流转情况、票据的真实性、是否缴纳税收等。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线中视对代理广告实际投放情况的监控手段及监控情况,与客户就广告执行情况的核对措施、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并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新线中视报告期业务经营数据(流量、点击量、转化率等)的准确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全面梳理并补充披露新线中视与主要客户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商业合同、补充协议等的签署情况、续签情况及目前进展,双方是否存在暂停合同签署或停止业务合作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对新线中视未来业务稳定性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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