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披露现金认购对象的支付方式为将用于认购股票的全部资金在约定日期前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具体支付方式。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非现金认购的资产状况等。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自挂牌以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3)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4)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业务资质、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等。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5年10月31日,添翼行之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其中应收账款为349万元,其他应收款为565.91万元,主要负债为预收账款174.34万元,应交税费109.31万元,但未披露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于凤强承诺除已披露的负债外,添翼行没有发生中国公认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或其注释中披露的任何种类的负债(包括或有及潜在负债)。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并不限于产权情况、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2、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其应收项目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如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等;3、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是否导致其负债情况披露发生变化。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于凤强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于凤强转让北京天翼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是否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对象为于凤强,于凤强将其持有的添翼行60%的股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价2,020万元用于认购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202万股股票,其资产评估报告以预估2015年11至12月份营业收入为1041.89万元、营业利润为187.18万元为基础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添翼行2015年1至10月份营业收入仅2209.47万元,营业利润仅227.62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1、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添翼行2015年11至12月份营业收入的预估数据的依据,并结合其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状况,分析说明预估数据的合理性;2、添翼行2015年经营业绩是否达到资产评估报告预估数据,如未达到,请分析说明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14年同期下降67.75%,但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同期下降34%;2015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4年同期下降318%;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为88.93%,较2014年大幅增长;2015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较2014年也大幅下降。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上述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的具体原因,经营业绩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有,请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进行重大风险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